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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总则

 

第一条, 为了进一步加强深圳市江苏宿迁商会(以下简称商会)财务核算,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监督机制,不断提高商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,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,结合商会章程,特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, 商会实行独立核算, 自主经营,自负盈亏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,规范收支行为,维护商会的合法权益。

第三条, 商会的财务管理工作实行会长负责制,同时接受广大会员监督,有关重大财务事项须经常务会,或者理事会共同研究决定,并定期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。

 

第二章  会计管理工作

 

第四条, 会计年度自每年的4月10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止。

第五条, 会计凭证,会计账簿,会计报表和其他的会计资料必须真实,准确,完整,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。

第六条, 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,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。会计,出纳员记账,都必须在记账凭证上签字。

第七条, 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账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会长,并报送有关部门。会计报表每季度由会计编制并上报,会计报表须会计签名盖章。

第八条, 财务工作人员对商会实行会计监督。财务人员对不真实,不合法的原始凭证,不予受理;对记载不准确,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,要求更正,补充。

第九条, 财务工作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,款项不符合时,应及时向会长报告,并要求查明原因,并做出处理。

 

第三章 现金管理

 

第十条,商会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:

(一) 个人劳务报酬;

(二) 日常办公支出;

(三) 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;

(四) 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;

(五) 会长批准的其他开支,前款结算起点定位1000元,结算起点的调整,有会长确定。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,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,应当财务转账支付,确需支付现金的,经秘书长预审,监事长核审,报会长批准。

(六) 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3000元。

 

第十一条,财务人员支付现金,可以从商会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,或银行存款中提取,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。

第十二条,商会人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,需填写借款单,经秘书长预审,监事长核审,并由会长签字批准后方可借用。

第十三条,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的,凭发票、工资单、差旅费单及商会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,经手人签字后,用秘书长预审‘监事长核审、并经会长批准后,方可由出纳支付现金。

 

第四章 费用报销审批

 

第十四条,发票及报销单经秘书长预审、监事长核审、会长批准后,经手人及会计签字,金额数量核对无误,填制记账凭证。

第十五条, 商会因工作需要所发生的各项日常费用,由经办人签字,经秘书长预审,监事长核审,会长签字批准后报销。

第十六条,严格控制招待费用。确需招待的,经办人必须先请示会长后方可按规定实行;副会长以上单位的老家人员来访,原则上应由该单位自行招待,商会可在时间与人员上给予帮助。

第十七条,杜绝一切私人活动以商会的名义报销费用,一经发现与查实后立即整改到位,视情况可在会员群内给予通报批评。

第十八条 商会通过酝酿,协商,沟通后组织的活动所产生合理费用,按照财务规定及程序可以报销。

第十九条,严格控制因公出差费用。视情况需要,交通工具尽量避开航空,食宿按照深圳市相关最低标准报销;压缩人员外出规模,一人可以解决的,坚决避免两人或以上;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要求的,或商会统一组织的活动例外。

第二十条,商会经营活动中产生成果由所有会员单位共享。商会较多用到的办公用品原则上采取货比三家,以最低价采购。

 

第五章 会计档案管理

 

第二十一条,凡是商会的会计凭证、会计账簿、会计报表、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,均应该归档。

第二十二条,会计凭证应按月、按编号顺序装订成册,标明月份、季度、年起止号数、单据张数,由会计人员归档保存,归档前应加以装订。

第二十三条,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,凡查阅、复制、摘录会计档案资料的,须经会长批准。

 

第六章,会计人员管理

 

第二十四条,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,财务人员应予解聘。

(1) 违反财务制度,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;

(2) 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会计凭证、账表、文件资料的;

(3) 伪造、变造、谎报、毁灭、隐匿会计凭证的;

(4) 利用职务之便,营私舞弊,非法谋私,泄露秘密,贪污会款;

(5) 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,给商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;

(6) 利用职务之便,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,骗取商会财务的;

 

第七章 会计工作职责

 

第二十五条,会计职责如下:

(1) 参与商会流动资金核算,固定资产核算,工资发放核算;

(2) 商会会费的收取及结算;

(3) 编制商会的年度支出计划;

(4) 编写商会的财务情况说明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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